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與2008年5月14日發(fā)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相比,《辦法》完善了國家級非遺傳承人認定條件和程序,并建立了國家級非遺傳承人退出機制,明確了取消國家級非遺傳承人資格的五種具體情形。
《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一是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是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三是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四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五是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辦法》規(guī)定,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qū)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jīng)文化和旅游部認定的傳承人。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zhí)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5年開展一批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目前我國已認定了五批共3068名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中央財政給予傳承人每人每年2萬元的傳習補助,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
資料來源:
中國民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