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人類學認為文化的作用和外承在于外界的象征符號,而不在于內心。文化是社會運動者利用象征符號為自己制造的意義和組織的邏輯。象征符號規(guī)定了人們如何理解和看待世界,它的意義只為行動中的人所知,而行動中的人又隨時賦予舊符號新的意義。所以人類學家對文化符號只可理解和指會,社會人類學者的工作是通過了解土著觀點,解釋象征體系對人的理念和社會生活的界定。
解釋人類學的理論淵源有三個方面的理論思想:韋伯的社會行為理論,帕森斯的社會、文化與人格的結構功能主義和哲學家永賴爾的“心的概念”。
首先是韋伯的社會行為理論,此認為社會現(xiàn)實從根本上講是由人們和他們有意義的社會行為構成的,社會行動應該是這樣一種行動,行動者的意圖涉及到他人的行為,并在行動過程中以此為準則,個人及其行為是基本單位,是社會的原子,個人也是有意義的行為的唯一載體,要從內心理解去把握行為的意義。格爾茨對文化的定義體現(xiàn)了這一思想,本質上是符號論式的,同韋伯一樣,他認為人是懸掛在人所編織的意義之網(wǎng)下的動物。研究文化并非尋求規(guī)律的實驗性科學,而是探求意義的解釋性科學。
其次是帕森斯的結構功能論,《社會行動的結構》一書奠定了他的結構功能論基礎,把行動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社會系統(tǒng)》中,根據(jù)動機和價值取向把行動者看成是對情境有各方面傾向的人,動機、價值取向和制度化模式成為行動理論要探訪的內容,它們分別構成文化系統(tǒng)、人格系統(tǒng)和社會系統(tǒng),文化系統(tǒng)通過社會化而成為人格系統(tǒng)的動機,通過制度化成為社會系統(tǒng)的規(guī)范。帕森斯更關注的是文化、人格和社會的整合。
最后是賴爾的“心的概念”。賴爾抨擊了笛卡爾的“心身二元論”,認為心理意識可以借助于實際的或可能的行為加以分析。賴爾提出了disposition概念,認為能力、動機、理念、態(tài)度、情感等不同于瞬時感覺的心理時間或意識流,而是一種“傾向”或“意向”。認為精神外顯為行動,認識行動可以認識精神。格爾茨承襲賴爾的觀點提出了“精神之外在理論”,否認精神是單純的內心活動,精神根本上是社會性的和公開可見的,精神作為心理事件只是從屬的和第二位的。
資料來源:
[1]夏建中.文化人類學理論流派:文化研究的歷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參考資料:
[1]宋蜀華,白振聲.民族學理論與方法[M].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04.